原告永州市X区李某塘办事处。住所地:永州市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被告欧某,男,195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略)x,汉族,湖南省江永县人,住(略)。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永州市X区李某塘办事处与被告欧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生独任审理。原告诉称,被告至今仍未给付村垫交农业两税款1828元。被告承认未给付村垫交农业两税款的事实。
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欧某于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原告永州市X区李某塘办事处村垫交农业两税款1828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永州市X区李某塘办事处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建生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崔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