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住xxx。
原告韩某,住x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某,住xxx。
被告夏某,住x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某,住xxx,系被告夏某丈夫。
被告怀化市成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潘某,总经理。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某、韩某与被告夏某、怀化市成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2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海雄、代理审判员杨立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并作为原告韩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怀化市成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并作为被告夏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因生产经营需要,被告夏某、怀化市成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先后于2011年9月2日、2011年9月6日共借原告王某、韩某款700万元,借期为3个月。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故起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怀化市成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夏某所欠王某、韩某借款700万元,限于2012年4月30日前还清;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0元,由怀化成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夏某负担;
三、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即生效。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向武
审判员胡海雄
代理审判员杨立平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谌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