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华,汝城县城郊法律服务生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乙,女。
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垂峰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7日和2012年5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购车,于2008年11月11日向他借款6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2.5!,被告于2011年8月27日偿还10000元,对还款事宜双方因协商不成,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乙偿还借款60000元,并承担利息1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当时借款实际上是54000元,预扣了利息6000元,本金应为54000元,当时并未约定月利率2.5!,而是月利率10!,她已还款付息32000元,另从银行打卡还利息4800元,2011年8月27日还本金10000元,原告表示以后不要求我付利息。
审理查明,2008年11月11日被告朱某乙因购车向原告借款本金54000元,被告朱某乙借款后分几次偿还利息36800元,并于2011年8月27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被告朱某乙偿还44000元给原告朱某甲,原告朱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付款方式:自2012年5月起,每月月底给付5500元,至2012年12月底前付清。
二、本案诉讼费1300元,原告负担600元,被告负担700元。
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郭垂峰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邓某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