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卞某某,女,1997年11月出生。
法定代理人卞xx,系原告卞某某的父亲。
委托代理人王xx、陈xx。
原告买某某,男,1965年9月出生。
原告买XX,男,1970年10月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1948年9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xx。
本院受理原告卞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追加买XX、买某峰为本案原告。被告张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位于新乡市红旗区,要求将案件移交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被继承人买xx生前居住在新乡市卫滨区姜北小区,其主要遗产是位于新乡市红旗区X镇的新乡市xx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属于新乡市红旗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张某某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原新
审判员:尚志毅
审判员:侯丽芳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赵来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