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务农,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溆浦县龙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务农,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严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务农,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唐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务农,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唐某甲与被告杨某、严某、唐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谌晓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杨某、唐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严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某甲诉称:2007年至2008年三被告合伙承建黄茅园镇X村X路硬化工程,三被告在原告店中购买水泥,2009年1月22日通过结算三被告支付了部分水泥款,尚欠11315元,被告杨某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支付所欠原告水泥款11315元及利息,并要求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杨某辩称:2007年至2008年三被告合伙硬化黄茅园镇X村X路,欠原告的水泥款11315元是事实,但本人在黄茅园镇政府的调解下,已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下的欠款不应由本人再支付。
被告唐某乙辩称:对原告起诉被告所欠货款金额本被告没有异议,但是三被告合伙的工程款全被本案另一被告严某一人拿走,因此应由严某来支付下欠原告的水泥款。
被告严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严某、唐某乙三人于2007年合伙承建黄茅园镇X村X路硬化工程,至2008年工程竣工。施工时,三被告与原告唐某甲达成口头协议,在原告店中购买水泥,原告履行了该协议,完工后三被告未支付原告水泥款,2009年1月22日通过与原告结算,三被告支付了部分水泥款,尚欠原告水泥款11315元,被告杨某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此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讨要未果,故向本院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水泥款及利息。在庭审中,原告表示愿意放弃所欠货款的利息。
以上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当事人举证、质证及辩论,本院确认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
2、三被告户籍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三被告的身份;
3、所欠水泥款欠条复印件1份,证明三被告欠原告水泥款11315元的事实;
4、本院(2011)溆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三被告系合伙关系及三被告欠原告水泥款的事实;
5、三被告承诺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三被告系合伙关系及欠原告水泥款的事实;
6、被告杨某、唐某乙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严某、唐某乙三人因合伙共同承建黄茅园镇X村X路硬化工程,与原告达成口头买卖水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协议供货义务,三被告应支付原告的水泥款欠款。三被告虽给付了原告部分水泥款,尚欠原告水泥款11315元,仍应由三被告共同支付,故对原告唐某甲要求被告杨某、严某、唐某乙支付所欠水泥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货款利息,是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合伙债务应由合伙人共同清偿,合伙人内部可进行结算或追偿,对外应对所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某提出自己已支付了部分水泥款,下欠的水泥款不应再承担的答辩理由,和被告唐某乙提出的合伙工程款全被被告严某拿走,而应由被告严某个人承担的答辩理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被告杨某、唐某乙的答辩理由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杨某、严某、唐某乙共同支付所欠原告唐某甲水泥款11315元。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被告杨某、严某、唐某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谌晓鹏
二0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夏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承担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