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高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户县人民法院(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000元,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共计30625元(其中30000元应由立案庭发放)。
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高XX在另案中作为原告应有得的案件款,现存放于某院账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高XX名下的案件款625元提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海青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