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住(略)。
被告陈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成都市青白江区人,住(略)。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2月4日在崇仁镇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屹。被告婚后经常不在家。2000年4月2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联系,下落不明。
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2月4日在东坡区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屹(已成年)。2000年4月被告以外出作生意为由,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2000年4月被告陈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生活长达十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法查实,本院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邹建国
审判员刘灵石
人民陪审员杨建华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覃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