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X区人民医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x,男。
原审被告朱xx,男。
上诉人益阳市X区人民医院与被上诉人黄xx、原审被告朱xx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益阳市X区人民医院不服大通湖人民法院(2011)大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益阳市X区人民医院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益阳市X区人民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伟
审判员徐高龙
审判员郭柏奎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陆康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