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
你因与被上诉人刘xx、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214-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于2012年3月8日向原审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原审法院已于某日作出(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214-X号准许其撤诉的裁定。现本院决定对你就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的处理予以终结。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