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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宜民一初字第892号原告邓某乙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邓某乙,女。

被告彭某,男。

原告邓某乙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2012年1月12日依法由审判员高永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乙诉称,因我与被告性格不和,被告喜欢赌博,我多次劝阻,反遭其毒打,我被迫无奈带着儿子回到娘家休养,被告从未负担小孩的生活费,孩子一岁后我到广东打工至今。由于被告多次殴打我,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告彭某辩称,我们之间确实因为我打牌发生过一些矛盾,但为了有利于小孩的成长,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提供证据。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没有异议。

根据原告证据及双方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8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同居并怀孕。2009年七月的一天,因原告当着被告朋友的面责备被告打牌赌博,被告认为原告这样做让他很没面子,两个争吵一番后,被告动手打了原告,双方由此产生矛盾。不久,双方登记结婚。2009年10月31日,原告生育男孩彭某阳,十几天后,原告携子回到郴州市区其娘家生活。被告谎称其舅有病,从原告处拿走为小孩办酒收到的2000多元,用于赌博输掉一部分,原告得知此事后对被告极为不满。小孩一岁多后,原告就开始在郴州市区打工,被告则在宜章县X乡以帮人开车为业维持生活。2011年5月,被告与别人合伙购买了一台货车,2011年7月,被告要求原告回来一起跟车管账,原告回宜章跟车当月,被告因赌博输掉了合伙车辆营运之款一万多元而不敢从广东中山市回家,经原告再三请求劝导,被告才回家,原告到郴州高铁火车站迎接被告。回家不久,车辆合伙人准备到广东英德去做事,原告为防止被告再度赌博,坚持要与被告一起随车同行,因没有最终确定英德是不是有事做,被告反复劝说原告此次不要随行,原告则执意不肯,双方争执不休,而合伙人连续催促被告快点出发,被告情急之下动手打了原告,原告则用水果刀划伤被告左手臂。后原告回到其娘家休养几天就到广东省东莞市打工至今。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努力搞好家庭。本案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因被告赌博而起,在被告几次赌博输钱的情况下,原告为挽救家庭,尚能远道到郴州接被告回家,足见原告重视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珍惜现有家庭。被告虽然因赌博影响了家庭,导致夫妻矛盾,但与他人合伙搞车之后,主动提出要原告跟车,说明被告对自己的缺点有所认识,并以实际行动表示愿意由原告督促改正,表明被告有搞好家庭的意愿。因而原、被告之间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只要各自认识并改正缺点,坦诚相待,就能和好如初。故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案经本院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乙与被告彭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永啸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志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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