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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宜民一初字第876号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乙、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谭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告李某乙,男。

被告周某,男。

原告谭某与被告李某乙、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2012年1月13日,由审判员高永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谭某担任记录。原告代理人胡某燕、被告李某乙、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12年2月14日,原告谭某和被告李某乙再次到庭请求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7日,被告李某乙向我立据借款,用作个人投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谭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借款人李某乙,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担保人周某”。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某乙并未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李某乙催讨,被告李某乙仍未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乙自愿偿还原告谭某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8000元,合计58000元。此款于2012年2月起每月底每月偿还3000元,还至2013年1月,共计36000元,余欠本金14000元于2013年1月底还清。2011年4月至2011年11月利息8000元(当庭兑现)。按约还款,则不再另计利息,如有违约,则按剩余本金的20%支付违约金。

二、原告谭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周某偿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688元(已减半收取),被告李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永啸

二0一二年元月十四日

书记员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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