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36岁。
被告黄某,女,32岁。
本院于2012年1月9日受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自主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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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刘松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