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女,30岁,汉族。
被告裴××,男,30岁,汉族。
原告张××诉被告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脾气暴躁,我们经常吵嘴打架,被告的言行给我造成了很大伤害,现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我要求离婚,婚生子女均有被告抚养,依法分割房产,被告应一次性支付给我赔偿金5000元。
被告辩称,我本人性格内向不爱多说话,工资由原告保管,我们的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希望能与原告和好。
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两个子女,二人感情尚可。近来原告曾因与被告父母发生矛盾后离开被告家,原、被告至今分居约一个多月。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在生活中需共同维护。原告称与被告离婚,但其举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二人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况且被告也明确表明愿意与原告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方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鹏
审判员王景博
代理审判员吕世克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郭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