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海蓝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工业新区X路X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毕某某。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官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永全,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硕,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威海蓝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星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2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第X号决定的利害关系人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尔润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2012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毕某某,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官某某、齐某某,第三人华尔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永全、梁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X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华尔润公司就蓝星公司拥有的名称为“一种固体燃料熔制玻璃的方法及燃料供给系统”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在第X号决定中认定:
一、关于证据及现有技术
华尔润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8,蓝星公司认可附件1—3、5—8的真实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经核对认可其真实性,且上述文件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附件4为附件1的部分中文译文,华尔润公司放弃附件4中第0028、0060和0061段的中文译文,蓝星公司对附件4其余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因此,第X号决定中附件1的内容以不包含第0028、0060和0061段中文译文的附件4为准(下称附件1)。
蓝星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证据1—8,华尔润公司认可其真实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经核对确认其真实性,且上述文件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1、关于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固体燃料熔制玻璃的方法,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在玻璃熔化炉中供应和燃烧粉状燃料的方法和系统,用以供应和燃烧粉状石油焦并降低某化玻璃的成本,附件1所涉及发明的另一个目某是提供一种用于在玻璃熔化炉中供应和燃烧含碳、硫、氮、钒、铁和镍的粉状燃料的方法和系统,控制粉状燃料燃烧所产生的排放物,以便于净化废气和减少来自粉状燃料的杂质例如SOx、NOx和微粒的排放,在玻璃熔化炉中燃烧粉状燃料之后,控制排放物的减少,其中,粉状燃料与一次风或气体混合物以其混合高速喷某到每一个燃烧器中,其采用特殊的耐火材料来构成玻璃熔化炉的腔室,其目某是减少所述粉状燃料燃烧导致的腐蚀和磨蚀效应,特别是V2O5所产生的影响。附件1还公开了按照高固-气比和大约4%化学计量空气的一次风比例关系通过气力输送来喷某石油焦。粉状燃料采用固体燃料石油焦,石油焦的成分为大约90%的碳和来自所用原油的所有杂质所组成的硬石。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是采用的浓相气力输送方法,附件1则采用的是高固气比;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含碳固体燃料是高热值、低某、低某熔点、低某、低某,而附件1中则没有限定上述内容。上述区别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燃料输送效率、燃烧效率以及减少对设备的损害和环境的污染。
附件2公开了一种高炉喷某浓相输送方法,其具体公开了在现有的高炉喷某输送方法中,有稀相输送方法和浓相输送方法,浓相输送方法由于输煤量大、输送效率高、强化高炉冶炼效果好等优点。本发明所喷某的煤粉既可为烟煤,也可为无烟煤。由于无烟煤挥发分低,不易燃烧,因此流化罐中的冲压气体和流化气体均可采用空气。而烟煤挥发分高(>30%),容易自燃,为安全起见,流化罐中的充压气体和流化气体均用氮气,输送气体仍用空气。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煤粉输送连续稳定,输送速度低,管道磨损小等优点。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1公开了固体燃料用于玻璃熔窑的加热,所述的固体燃料也必然需要相应的输送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从现有技术中通常采用固体燃料的领域中进行选择,高炉炼钢则属于较常见的采用固体燃料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中采用固体燃料的启示下容易想到解决固体燃料的输送问题,从而将附件2中高炉炼铁领域中浓相气力输送法输送固体燃料的方法转用到玻璃熔窑的燃料输送中;而出于提高燃烧效率、降低某设备的损害以及减少环境污染的考虑,结某对附件1中记载的硫的污染以及钒对于熔窑的不利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对燃料的成分进行调整,从而选择高热值、低某、低某熔点、低某和低某的固体燃料。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蓝星公司认为:由证据6-1(也即附件1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专利申请文件)也可知晓其采用了经过除杂的石油焦,以及改变耐火材料之后进行使用,而非直接使用石油焦。附件2为炼铁高炉,其与本专利的玻璃窑炉在原料、结某、功能工艺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由证据7对于玻璃熔窑的描述可知,本专利与高炉工艺条件不同,高炉炼铁是连续喷某,而玻璃熔制是二次喷某、液流间歇喷某。玻璃熔制中对火焰长短、形状和稳定性都有很高的要求,本专利说明书某3页记载了对输送设备及输送流量的调整和控制,附件2与附件1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二者不能必然的结某;即使将附件1和2结某,其也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碳固体燃料是高热值、低某、低某熔点、低某、低某这一技术特征。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虽然附件1与附件2的技术领域不相同,但是附件1和2同样属于采用固体燃料作为加热源的领域,二者技术领域相近,因此,在附件1记载了采用石油焦作为玻璃熔窑的固体燃料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从相近领域中寻找技术启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同时证据6-1的背景技术中关于“用于粉状燃料的燃烧器”中记载了燃烧石油焦的燃烧器可以从已开发的燃烧煤或者其他粉状燃料的燃烧装置中选择,其中也包含了冶金炉和工业炉,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玻璃熔窑领域中燃料燃烧等问题时通常容易想到从其冶金等相近领域中寻找技术启示,将高炉炼铁中固体燃料的输送方法转用到玻璃熔窑领域,而且这种转用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证据7中虽然说明了玻璃熔窑中需要对其燃烧方式进行控制,但其是通过对熔窑内部条件的控制达到上述目某,其不能证明将高炉炼铁中固体燃料的输送方法转用到玻璃熔窑领域中存在何种难以克服的技术难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对现有技术能够知晓玻璃熔窑与高炉炼铁对于燃烧条件的要求不同,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调整,本专利说明书某既未说明将浓相气力输送法应用于玻璃熔制中的燃料输送存在何种难以克服的技术难题,其权利要求1中也未体现在玻璃熔制中采用浓相气力输送法与现有技术高炉炼铁的浓相气力输送法存在何种不同。而在燃料使用前进行处理,从而使其满足相应的工业需求则是属于本领域通常采用的方式,采用具有何种性质的燃料是基于工业应用条件以及所属领域的认识水平,由于附件1已经公开了在玻璃熔窑中使用固体燃料,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玻璃熔窑所需要的温度条件、气氛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等因素的了解,容易想到选择高热值、低某、低某熔点、低某、低某的固体含碳燃料。同时根据证据6-1背景技术中记载的“控制石油焦的污染可以通过石油焦的脱硫或净化”也可佐证,对燃料的成分进行预先处理以达到工业应用的相应要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采用的技术手段,选择高热值、低某、低某熔点、低某、低某的固体燃料作为熔制玻璃的燃料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蓝星公司的主张某能成立。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中的固体燃料的具体种类进行了限定,其中煤炭已经被附件2中的无烟煤和烟煤公开,石墨则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含碳固体燃料,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3—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燃料供给系统,其用于将固体粉状燃料输送至玻璃熔窑炉内。附件2公开了一种高炉喷某浓相输送装置,其中公开了称量管罐1(相当于本专利的燃料粉料仓3)、料位计2、罐体内上部微孔板3、电子秤4、流化罐5、气动阀门X、补气器7(相当于本专利的补气调节器8)、煤粉输送总管8、分配器9(相当于本专利的分配器9)、分配器至高炉风口的直管10、电动调节阀11和12、气室13、流化罐内下部微孔板14、煤粉出料管15、手动阀门X、压力变送器17、煤粉输入管18、罐压气体输入管19、放射管20、吹扫管21、引射器22、高炉23、空气包24(相当于本专利的压缩空气贮罐7)。煤粉由煤粉仓管路进入称量罐1,称重后经煤粉输入管18进入流化罐5,并通过调节气体输入量,调节罐压;而流化气体经过电动调节阀11进入流化罐5下部的气室13,再通过微孔板14均匀分布的进入流化罐5,使煤粉流化;通过输气管将气体引至引射器22,将气动阀门X打开,煤粉进入煤粉出料管15,再经过补气器7,调节电动调节阀口,控制所需补气量,经补气后,煤粉进入煤粉输送总管8,到达分配器9后,经分配由各支管10送至高炉各风口。由附件2的图1可知,空气包24经管路分别与流化罐5上、下部相连接,流化罐5下部的出口经管路及气动阀门X与补气器7的进口相连,补气器7的进口经管路、手动阀门X及电动调节阀12与空气包24连接,分配器9至高炉风口有多个连接的直管10。附件2中的流化罐5相当于权利要求3中的喷某和流化器。附件2还记载了采用浓相气力输送法输送煤粉,喷某的煤粉既可以是无烟煤,也可以是烟煤,无烟煤挥发分低,烟煤挥发分高(>30%)。
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为:①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是玻璃熔炉的燃料输送系统,而附件2为高炉炼铁的输送系统;②权利要求3中还记载了位于玻璃熔窑炉内的固体粉状物燃料喷某,以及固体粉状燃料喷某进气口经过导气管与压缩空气贮罐相连接,而附件2中没有记载固体粉状物燃料喷某,以及将喷某直接与压缩空气包相连接;③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输送的燃料具有高热值、低某、低某熔点、低某、低某的性质,而附件2并未公开上述内容。
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在玻璃熔化炉中供应和燃烧粉状燃料的方法和系统,第0080段公开了第六输出管226和第七输出管228与一次风机224相连。第六输出管226与第五分支管230、232、234相连,第七分支管与第六分支管236、238和240相连。第五和第六分支管230、232、234、236、238、240的每个出口端与每个燃烧器48f-h或50f-h相连。每个第五和第六分支管230、232、234、236、238、240中的一次风流分别单独地通过第一球形阀242、第一球阀244和第二球形阀246这样一个设置来进行调节。
附件5公开了上钢一厂2500m3高炉喷某系统设计,由图1可知喷某与压缩空气冷却气相连。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附件5与附件2同属于高炉炼铁领域,且二者均属于采用浓相气力输送法输送煤粉,二者的技术领域完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5记载的内容容易想到将附件5中喷某与压缩空气冷却气相连的技术特征运用到附件2中。也即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5的结某仅存在技术领域和输送燃料的不同,结某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评述可知,附件1已经公开了在玻璃熔窑中采用固体燃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技术启示容易想到在其相近领域中寻找技术启示,从而将高炉炼铁中的喷某设备转用到玻璃熔窑的固体燃料输送中,并根据本领域对于玻璃熔制对于燃料的要求,选择高热值、低某、低某熔点、低某、低某的燃料,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5和1的结某是显而易见的。
蓝星公司认为:不能认可附件2、5和1的组合,附件2和5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技术特点和技术要求均不同。此外,附件2中的空气包和附件5中的压缩空气冷却气不同于本专利的压缩空气贮罐,压缩空气贮罐中有压缩空气,空气包没有提到空气可以压缩。本专利喷某与压缩空气贮罐连接的作用也不同于附件5中的喷某与压缩空气冷却气相连。
对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是一种燃料供给系统,其虽然限定了所述供给系统是为玻璃熔窑输送煤粉,但未有证据表明作为固体燃料的供给系统,将高炉炼铁领域的燃料供给系统转用到玻璃熔窑领域存在何种困难或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燃料输送领域中通常采用压缩气体进行输送,所贮存容器也是压缩空气罐,附件2中的空气包与本专利的压缩空气贮罐只是名称上的差别。而附件5已经公开了喷某与压缩空气冷却气的连接的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技术启示下容易想到在附件2的技术方案中设置喷某并将喷某与压缩空气装置连接,而蓝星公司所强调的附件5中所述设置与本专利作用的不同既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中,也不能对权利要求中所涉及的连接关系产生限定作用,因此,蓝星公司的主张某能成立。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公开,附件5的图1中的喷某排风机与煤粉仓相连,且有喷某排风机也可看出其另一端与喷某相连。因此,结某对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附件2中已经记载了电子秤,附件7第5.4.2节中公开了在喷某2上设有电子秤12,所述的电子秤即相当于权利要求5中的压式称重传感器。因此,结某对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由于权利要求1—5基于上述理由将予全部无效,因此第X号决定对于华尔润公司的其他无效理由以及证据不再评述。
此外,蓝星公司提交证据1和8用于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中“浓相气力输送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证据2—5用于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中的“高热值、低某、低某熔点、低某、低某”中的“高”、“低”的含义清楚,权利要求1—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6-2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上述证据并非用于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具备创造性,鉴于其对本决定关于创造性的结某并无影响,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蓝星公司诉称:一、第X号决定对本专利属于转用发明的认定存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在评定转用发明创造性时,应当对发明与被转用的现有技术进行直接比较,二者之不同应仅在于技术领域,并且相对于被转用的现有技术不应存在其他区别特征。第X号决定对转用发明的认定违背有关规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二、即使从第X号决定认定的转用发明角度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1也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1、附件1、2所属技术领域并不相近。2、将高炉炼铁中固体燃料的输送方法转用到玻璃熔窑领域存在技术上的困难。3、现有技术中不存在将附件2转用到附件1的技术启示。因为附件1自身已经公开了固体燃料输送的方法及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并无动机、无必要再到其他技术领域现有技术中为附件1寻找输送固体燃料的方法及设备;4、本专利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本专利由于采用固体燃料输送方法及设备无需对固体燃料进行处理、无需改变现有玻璃熔窑的结某,大幅度地提高了燃料的利用率、减少了燃料费用,大大地降低某玻璃的制造成本,提高了生产效率。三、即使不考虑本专利是否属于转用发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仍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1、如上所述,由于附件1自身已经公开了固体燃烧输送方法及设备,因此附件1、2之间不存在相互结某的必要以及在附件2中寻找技术启示的动机;2、现有技术未给出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之间存在的第二个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3、第X号决定遗漏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之间存在的又一重要区别特征,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将含碳固体燃料的粉料“直接喷某”玻璃熔窑内燃烧熔制玻璃的,存在事实认定上的错误。而附件1的固体燃料石油焦需要在玻璃熔窑中设置环境控制装置并需改变玻璃熔窑耐火材料方可使用。四、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附件2虽然公开了无烟煤和烟煤,但它们都应用于高炉炼铁领域。石墨应用领域虽然广泛,但石墨并不作为工业燃料使用。第X号决定关于煤炭已被附件2公开而石墨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含碳固体燃料的认定错误,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五、本专利权利要求3—5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保护一种燃料供给系统,是实现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固体燃料熔制玻璃的方法的系统,第X号决定所使用的现有技术及其组合至少没有覆盖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如下技术特征“输送高热值、低某、低某熔点、低某、低某的含碳固体燃料的粉料”,因此权利要求3具有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同的理由;另外,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喷某与压缩空气贮罐连接的作用在于使用压缩空气来调节火焰长度;而附件5中为炼铁高炉提供压缩空气冷却气的作用在于冷却,因此第X号决定认定附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3与附件2之间的第二个区别特征“将喷某直接与压缩空气包相连接”的认定错误。综上,权利要求3及其从属权利要求4、5具备创造性。六、本专利具备创造性的其他考虑因素。本专利克服了人们基本不考虑利用固体燃料熔制玻璃,即使使用也要进行预处理的技术偏见,将通常认为不能作为玻璃熔窑燃料使用的固体燃料,例如煤炭、石墨等作为燃料,以浓相气力输送方式,直接喷某窑中熔制玻璃,并在玻璃行业中得到迅速推广,为实现节能减排以及使用资源丰富、价格相对低某的固体燃料替代石油、天然气等不得再生资源做出了贡献,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并在商业上获得了巨大成功。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第X号决定,并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坚持其在第X号决定中的意见,认为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某正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第X号决定。
第三人华尔润公司述称: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同意第X号决定的论述意见。1、原告曲解了有关转用发明的定义,转用发明必然存在某一技术领域被转用的技术与其他技术领域的已有技术相结某的问题,其必然涉及多项技术的组合,不可能是某一项单一的、孤立的技术。2、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据6-1是附件1在中国的同族专利申请,其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基本与附件1一致。根据证据6-1记载的内容可知,附件1的发明人在设计用于熔制玻璃的燃烧器时,就参考了已有的冶金炉和工业炉的设计方案。因此,附件1涉及的熔制玻璃的燃烧器与附件2涉及的冶金用高炉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熔制玻璃的燃烧器时,容易想到参考与高炉有关的技术方案。3、采用常见的煤炭这种“高热值、低某、低某熔点、低某、低某的固体含碳燃料”时,就能够实现原告所称本专利所具有的“不需要对固体燃料进行预处理。无需改变玻璃熔窑的结某、减少了燃料费用等”技术效果,故本专利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4、本专利权利要求1并没有对燃料的预处理过程以及玻璃熔窑的结某进行限定,故权利要求1中的“直接喷某”并非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对燃料的预处理以及对玻璃熔窑的结某进行改造也仅与使用的燃料有关系,当使用煤炭这种燃料时,显然不需要进行前述工序。5、附件1和附件2属于相近技术领域,当面临相同的传输固体燃料的问题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熔制玻璃的燃烧器时,显然有动机参考与高炉有关的技术方案。二、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是由各种常规结某叠加而成,且绝大部分内容已被附件2公开,该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2、5和1的结某不具有创造性。三、本专利权利要求2及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现有技术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前述权利要求亦不具有创造性。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第X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0月1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固体燃料熔制玻璃的方法及燃料供给系统”的发明专利(即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6年7月29日,专利号是(略).5,专利权人是蓝星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某下:
“1、一种固体燃料熔制玻璃的方法,其特征是采用浓相气力输送的方法将高热值、低某、低某熔点、低某、低某的含碳固体燃料的粉料直接喷某玻璃熔窑内燃烧熔制玻璃。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固体燃料熔制玻璃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含碳固体燃料为煤炭或石墨。
3、一种燃料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燃料粉料仓、喷某、流化器、压缩空气贮罐、补气调节器、分配器和固体粉料燃烧喷某。喷某与流化器相连接,燃料粉料仓出口经导料管与喷某进口相连接,压缩空气贮罐经导气管分别与喷某和流化器相连接,流化器出口经导管与补气调节器进口相连接,补气调节器进气口经导气管与压缩空气贮罐相连接,补气调节器出口经导管与粉状燃料均分器进口相连接,粉状燃料均分器设有若干出口,粉状燃料均分器出口经导管与玻璃熔窑炉内的固体粉状燃料喷某相连接,固体粉状燃料喷某进气口经导气管与压缩空气贮罐相连接,从而以浓相气力输送高热值、低某、低某熔点、低某、低某的含碳固体燃料的粉料。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燃料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喷某上端部设有出气口,喷某出气口经导管与燃料粉料仓进气口相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燃料供给系统,其特征在于喷某上设有压式称重传感器。”
2009年7月7日,华尔润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且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华尔润公司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4年1月28日、公开号为EP(略)A2的欧洲专利文献,共26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2月20日、授权公告号为CN(略)C的中国发明专利文献,共5页;
附件3:本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
2009年8月6日,华尔润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某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编号续前):
附件4:附件1的部分中文译文,共3页;
附件5:《炼铁》、2001年2月12日出版、第20卷第1期、目某、第25—28页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6:《炼铁》、2002年2月12日出版、第21卷第1期、目某、第10—13页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7:《高炉喷某技术》、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5年3月第1版第1次印刷、书某、版权页、第48—60页的复印件,共15页;
附件8:《高炉炼铁生产技术手册》、冶金工业出版社出版、2002年8月第1版、2003年5月第2次印刷、书某、版权页、第372~373页,共4页。
2009年8月21日,蓝星公司提交了意见陈某书某及证据,蓝星公司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1989年10月第1版、1991年9月第2次印刷,《化学工程手册》第五册、封某、版权页、第20.7.1节页和第20—237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2:中国标准工业出版社出版、2004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3-2004“煤炭质量分级第3部分:发热量”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3:中国标准工业出版社出版、2004年8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1-2004“煤炭质量分级第1部分:灰分”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4: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2000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行业标准MT/T853-2000“煤炭熔融性分级”的复印件,共5页;
证据5:中国标准工业出版社出版、2004年8月第1版第一次印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2-2004“煤炭质量分级第2部分:硫分”的复印件,共10页;
证据6包括:
证据6-1,公开日为2004年6月23日、公开号为CN(略)A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49页;
证据6-2,华尔润公司于2009年4月20日就x提交的"复审无效程序中意见陈某书"表格的复印件,共2页。
蓝星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提交了证据1的补充文件(证据1的第20-231页、封某页的复印件,共2页)以及意见陈某书。
2009年10月2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明确了如下内容:
(1)蓝星公司当庭提交了证据7和8,具体如下(编号续前):
证据7:1997年8月第1版、2004年8月第3次印刷,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陈某树等编著的《浮法玻璃》、封某、版权页、第175页、第184页、第197和198页的复印件,共6页;
证据8:1999年10月第34卷增刊、《钢铁》、第244—247页的复印件,共4页。
证据7用于证明本专利中的玻璃熔窑与高炉工艺属于不同的领域,证据8用于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中“浓相气力输送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
蓝星公司当庭还提交了意见陈某书,其中将其于2009年8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某书某的“界定浓相还是稀相的指标是被输送固体粉状物料”中的“指标是”改为“指标之一是”。
(2)华尔润公司认可证据1—8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作用。
(3)华尔润公司当庭出示附件5—8的原件,蓝星公司经核对认可其真实性。蓝星公司对华尔润公司提交的附件4(即附件1的中文译文)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存在异议,同时陈某证据6-1和附件1分别为同一份国际申请文件进入不同指定国的申请文件,证据6-1为进入中国的申请文件,证据6-2可以证明证据6-1也是华尔润公司在编号为x无效审理中提交过的证据,证据6-1更加完整的反映了附件1所记载的信息,而附件4仅节选了部分内容,属于华尔润公司对有利于其结某内容的归纳;华尔润公司认为证据6-1中有些地方存在中文译文不清楚的地方,因此采用附件1并对其进行了重新翻译。经协商,华尔润公司放弃附件4中第0028、0060和0061段的中文译文,蓝星公司对附件4中其余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不再持有异议。
(4)华尔润公司放弃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1结某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明确无效理由为:①权利要求1—5不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②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③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某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煤炭”已经被附件2公开,附加技术特征中的“石墨”是现有技术的等效替换。④分别以附件2或附件5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独立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1和5的结某、以及附件5、1和2的结某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5—8中的任意一篇公开;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或7公开。
(5)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煤粉的浓相”在国家标准中有明确的界定,并就上述无效理由进行了充分陈某。
2011年10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华尔润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X号决定。
另查,第X号决定文末结某部分记载有“宣告(略).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2012年4月1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发出《更正通知书》,更正为“宣告(略).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附件1、附件2、附件4、附件5、附件7、证据6-1、证据7以及当事人陈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鉴于本专利属于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专利,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本案适用2001年《专利法》。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被告在评述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及回应本案原告有关主张某,还涉及转用发明的问题。所谓转用发明,是指将某一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转用到其他技术领域中的发明。如果转用是在类似的或者相近的技术领域之间进行的,并且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转用发明不具备非显而易见性,亦即不具备创造性。原告主张,在评定转用发明创造性时,应当对发明与被转用的现有技术进行直接比较,二者之不同应仅在于技术领域,并且相对于被转用的现有技术不应存在其他区别特征。对此,本院认为,判断一项发明的创造性,应该立足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首先分析本领域的现有技术能否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产生解决有关技术问题的动机,然后分析是否存在相应的教导、建议或者暗示,最后分析从这些教导、建议或者暗示所指向的本技术领域和其他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中是否能够得到待评价的发明。转用发明在于将现有技术由一个技术领域转用至另一个技术领域,转用现有技术的本身构成的是转用的过程,而转用过程结某之后的创造性评价是在接受转用技术的技术领域内所进行的纵向先后的比较。原告的上述主张某涉及转用的过程,或转用发明相对被转用的现有技术进行创造性评价的其中一个步骤,而且现有技术可能由多个技术方案构成,被转用的现有技术完全可能仅涉及其中一个技术方案。因此,原告对转用发明的含义存在误解,其主张某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是否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固体燃料熔制玻璃的方法,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在玻璃熔化炉中供应和燃烧粉状燃料的方法和系统,用以供应和燃烧粉状石油焦并降低某化玻璃的成本,附件1所涉及发明的另一个目某是提供一种用于在玻璃熔化炉中供应和燃烧含碳、硫、氮、钒、铁和镍的粉状燃料的方法和系统,控制粉状燃料燃烧所产生的排放物,以便于净化废气和减少来自粉状燃料的杂质和微粒的排放,在玻璃熔化炉中燃烧粉状燃料之后,控制排放物的减少。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是采用的浓相气力输送方法,附件1则采用的是高固气比;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含碳固体燃料是高热值、低某、低某熔点、低某、低某,而附件1中则没有限定上述内容。上述区别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燃料输送效率、燃烧效率以及减少对设备的损害和环境的污染。
附件2公开了一种高炉喷某浓相输送方法,其具体公开了一种浓相输送方法,其作为现有的高炉喷某输送方法,具有输煤量大、输送效率高、强化高炉冶炼效果好等优点。该发明所喷某的煤粉既可为烟煤,也可为无烟煤。由于无烟煤挥发分低,不易燃烧,因此硫化罐中的冲压气体和流化气体均可采用空气。而烟煤挥发分高(>30%),容易自燃,为安全起见,流化罐中的充压气体和流化气体均用氮气,输送气体仍用空气。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煤粉输送连续稳定,输送速度低,管道磨损小等优点。
本院认为,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固体燃料熔制玻璃的方法,附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在玻璃熔化炉中供应和燃烧粉状燃料的方法和系统,附件2公开了高炉喷某浓相输送方法,均涉及固体燃料的输送问题,技术领域相近。在采用固体燃料的情况下,为提高输送效率、降低某道磨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2中的浓相气力输送法输送固体燃料的方法用于玻璃熔窑的燃料输送,且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将浓相气力输送法输送固体燃料的方法用于玻璃熔窑的燃料输送需要克服技术上的困难以及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附件1已经公开了在玻璃熔窑中使用固体燃料,附件1也记载了硫的污染及钒对玻璃熔窑的不利影响,为提高燃烧效率、减少环境污染、降低某设备的损害,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玻璃熔窑所需要的温度条件、气氛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等因素的了解,预先对燃料的成分进行处理,并根据需要选择具有高热值、低某、低某熔点、低某、低某的含碳固体燃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其采用具有前述特性的含碳固体燃料并应用于熔制玻璃上具有怎样的非显而易见性。据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某不具备创造性,被告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告主张某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还有一个区别技术特征,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将含碳固体燃料的粉料“直接喷某”玻璃熔窑内燃烧熔制玻璃的,而附件1的固体燃料石油焦需要在玻璃熔窑中设置环境控制装置并需改变玻璃熔窑耐火材料方可使用。本院认为,首先,附件1并未明确记载固体燃料石油焦在喷某前需要进行怎样的预处理;其次,根据燃料的成分状况选择适当的喷某方式是显而易见的,原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采取“直接喷某”的方式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原告的诉讼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某件1已经公开了固体燃烧输送方法及设备,故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在附件2中寻找技术启示的动机。对此,本院认为,技术启示与技术问题紧密相连,在附件1存在技术问题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本领域甚至不同领域查询现有技术手段,如本案所涉浓相输送法,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因此,原告的诉讼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专利权利要求2将权利要求1中固体燃料具体限定为煤炭或石墨,附件2已公开了烟煤和无烟煤作为固体燃料,而石墨可以作为含碳固体燃料且没有证据证明石墨不能作为工业燃料使用,为减少燃料费用、降低某造成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煤炭或石墨作为玻璃熔窑的固体燃料。据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某也不具备创造性,被告关于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3—5是否具有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的区别为:1、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是玻璃熔炉的燃料输送系统,而附件2为高炉炼铁的输送系统;2、权利要求3中还记载了位于玻璃熔窑炉内的固体粉状物燃料喷某,以及固体粉状燃料喷某进气口经过导气管与压缩空气贮罐相连接,而附件2中没有记载固体粉状物燃料喷某,以及将喷某直接与压缩空气包相连接;3、权利要求3中限定了输送的燃料具有高热值、低某、低某熔点、低某、低某的性质,而附件2并未公开上述内容。
附件5公开了上钢一厂2500m3高炉喷某系统设计,由图1可以看出压缩空气冷却气经导管与喷某相连,而从实现喷某功能来看,压缩空气冷却气也必然与喷某相连,且喷某置于炉内。
本院认为,附件2与附件5同属于高炉炼铁领域,二者的技术领域相同,根据燃料的成分状况选择直接喷某的方式,而将附件5中喷某置于炉内、喷某与压缩空气冷却气相连等技术特征运用到附件2中,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玻璃熔炉的燃料供给系统,附件2和附件5公开的是高炉炼铁的输送系统,均采用浓相气力输送法输送煤粉,本专利权利要求3与附件2和附件5均涉及固体燃料的输送,均为实现相同的功能,技术领域相近。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5的结某的区别主要在于输送燃料的不同,即权利要求3限定了输送高热值、低某、低某熔点、低某、低某的含碳固体燃料。而结某前述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根据附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选择具有上述特性的燃料是显而易见的。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2、5、1以及公知常识的结某不具备创造性,被告关于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某件5中为炼铁高炉提供压缩空气冷却气的作用在于冷却,与权利要求3中喷某与压缩空气贮罐连接的作用在于使用压缩空气来调节火焰长度,两者作用不同。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所称权利要求3中喷某与压缩空气贮罐连接的作用并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且这种连接的作用并不能限定权利要求3中的连接关系。其次,即使按原告所述权利要求3中喷某与压缩空气贮罐连接的作用在于使用压缩空气来调节火焰长度,但附件5中为炼铁高炉提供压缩空气冷却气除具有冷却作用外,也同样具有调节火焰长度等其他作用。因此,原告的上述主张某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权利要求4、5的创造性问题,本院认可被告在第X号决定中的评述,并认为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故被告关于权利要求4、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某专利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5图1公开的内容,由于连接所使用的导管及排气风机不同会导致两者所公开的技术特征不同,但是权利要求4并未对导管及排气风机的选择进行具体限定,故原告的上述主张某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某告在评述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时候,应当考虑本专利克服了技术偏见、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商业上获得了成功等因素。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主张某系对本专利进行创造性评价时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但在本案中,原告并未就其主张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并且根据前文对本专利创造性评述,亦可见本专利并不具有新的性能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从而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原告的上述主张某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作出的第X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威海蓝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某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陈某
人民陪审员郭艳芹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某员宋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