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席某甲,男,38岁。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女,3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女,39岁。
原审被告湖南常德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席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原审被告湖南常德湘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席某甲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向其发出诉讼费催交通知。在规定期限内席某甲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席某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李某春
代理审判员刘祖军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