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高天(略)事务所(略)。
被告刘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胡涵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