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X镇农民。
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本区X镇农民。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海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被告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某诉称:被告受其母挑拨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其母也对我百般虐待。此外,被告沉迷于赌博,经常夜不归宿。请求离婚,抚养女孩,由被告承担抚养费,并要求被告返还嫁妆。
被告白某某辩称:原告过于计较小事才起诉离婚,打麻将是我的错。我俩是自愿结婚,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8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同居,次年10月22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生有一女孩。共同生活中,原告认为被告受婆婆指使对其打骂,夫妻关系因此不和。2010年春节,婆媳发生打架,原告即携孩子回娘家居住。此后,被告未安慰原告即外出打工。于是,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平南镇政府出具的原、被告结婚登记时间的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之母与原告关系不和,而被告有意无意迁就其母,导致原告起诉离婚。如果被告能正确协调婆媳关系,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同时原告本人也能认识自己的不足,双方尽弃前嫌而重新和好,对自己、孩子及社会都是十分有益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何某某和被告白某某各负担50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夏海平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庞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