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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俊峰、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田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相互厮打,厮打中刘某某将田某某左耳部打伤。经驻马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损伤属轻伤。2010年9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2010年11月15日,经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调解时被采取强制措施。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田某某经济损失x元,田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田某某陈述、证人樊某某等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1月15日起至2011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峰

审判员王红宇

审判员殷长河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

书记员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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