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韩城市X村民,住韩城市新城办普照路。
委托代理人刘XX,女,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同原告。
被告韩城市XX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张XX,男,系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韩城市XX管理所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翟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韩城市XX管理所干部。
原告王XX不服被告韩城市XX管理所交通行政强制行为,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协调,原、被告之间达成一致协议:一、被告韩城市XX管理所赔偿原告王XX医疗、误某、车辆损失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八千元,于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韩城市XX管理所返还原告王XX陕x面包车一辆,该车辆被扣押期间的停车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应依法确认其效力。为此,原告王XX于2012年4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长师XX
审判员薛XX
审判员师XX
二0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薛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