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女。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柳某返还原物、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被上诉人柳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1)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杨某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宏战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二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