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惠某。
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惠某与王某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自动履行案件款20000元(含本金14340元及其中11000元本金利息,诉讼费750元,申请执行费400元)。且申请执行人惠某对其他案件款(11000元本金部分利息)表示放弃,此案执结,并领取了20000元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1999)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哲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何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