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
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陈某与王某排除妨害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陈某已与被执行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陈某已将三间楼房建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哲
二0一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何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