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潇湘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潇湘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长沙市潇湘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浩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骏勇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全宏伟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