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柒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柒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自己向法庭提供相关证实客观事实的证据欠缺为由,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昌文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艺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