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金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水市众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金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市众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水市众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负债累累,现企业名存实亡,无某、无某、无某行存款,亦无某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秦郡民初字第X号、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季靖生
代理审判员李中秋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