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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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刑初字第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人罗某丁,男,汉族,21岁,住(略)。

被告人罗某戊,男,汉族,44岁,住(略),系被告人罗某丁父亲。

自诉人罗某丙以被告人罗某丁、罗某戊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查查明:2011年7月26日上午9时许,因兴建房屋发生纠纷自诉人罗某丙被两被告人打成轻伤。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罗某丁、罗某戊表示认罪伏法,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诉人罗某丙对对方的行为表示谅解,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罗某丁、罗某戊的刑事指控。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诉人罗某丙对被告人罗某丁、罗某戊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撤回刑事自诉。

二、被告人罗某丁、罗某戊赔偿自诉人罗某丙医疗费、护某、误工费、营养补助费、鉴定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700元。

三、自诉人罗某丙自愿放弃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红卫

人民陪审员唐某跃

人民陪审员林国华

二○一二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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