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武县,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人罗某丁,男,汉族,21岁,住(略)。
被告人罗某戊,男,汉族,44岁,住(略),系被告人罗某丁父亲。
自诉人罗某丙以被告人罗某丁、罗某戊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查查明:2011年7月26日上午9时许,因兴建房屋发生纠纷自诉人罗某丙被两被告人打成轻伤。
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罗某丁、罗某戊表示认罪伏法,并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自诉人罗某丙对对方的行为表示谅解,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罗某丁、罗某戊的刑事指控。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诉人罗某丙对被告人罗某丁、罗某戊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撤回刑事自诉。
二、被告人罗某丁、罗某戊赔偿自诉人罗某丙医疗费、护某、误工费、营养补助费、鉴定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700元。
三、自诉人罗某丙自愿放弃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邹红卫
人民陪审员唐某跃
人民陪审员林国华
二○一二年元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