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4年11月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并开始恋爱,2005年2月举办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李×。被告一直没有固定工作,无家庭责任感。在2009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被告仍未改善,多次殴打原告,感情已破裂。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小孩。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孩子大了,离婚对孩子不好,故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05年2月举办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李×,2009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现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
上述事实,有证明、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女。虽为琐事发生纠纷,但并未致感情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在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二审受理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运东
审判员王俊仁
审判员张泽普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未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