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丙。
被告黄某丁。
原告黄某丙与被告黄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⑷噶馨硎罄溃ㄒ煞泶罄猩迸圃腔l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丁于2012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某丙借款本金50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某丁负担,被告黄某丁于2012年8月31日前支付575元给原告黄某丙。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审判员 腔l
二O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海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