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反诉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泸溪县X镇达岚坪社区X组。
委托代理人田明,湖南金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邵县人,现住(略)。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1)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黄某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4300元,并承诺在本案结案前交清,本院批准其在二审开庭前交清,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于2012年3月1日开庭,并于2012年2月27日向上诉人黄某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但上诉人黄某至今未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上诉人黄某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光福
审判员彭俊
代理审判员龙少松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