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宜民二初字第1060-X号
原告某某。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镇X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该镇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该镇政府干部。
被告李某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与被告李某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于2012年5月10日以其与被告李某丙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96元,合计121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树国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人民陪审员李某丙红
二O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