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
被执行人黎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
案由:离婚纠纷财产执行
申请人赵xx依据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黎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黎xx自动交付,申请人赵xx已于2012年4月9日领取130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案执行费95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烈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郭琦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