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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申请执行刘XX、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X,男。

被执行人刘XX,男。

被执行人蔡XX,女。

本院于2012年1月20日受理李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XX、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1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XX、蔡XX下落不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蔡XX工资帐户,该案现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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