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X,男。
被执行人刘XX,男。
被执行人蔡XX,女。
本院于2012年1月20日受理李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XX、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1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XX、蔡XX下落不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蔡XX工资帐户,该案现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向全明
审判员:韩幼文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