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简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本县X组
委托代理人李某宁,湖南省新宁县一渡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本县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简某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简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简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简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