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1976年1月9出生,汉族,新宁县X乡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罗伟文,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与被告李某调解和好为由,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某芳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