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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新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广东省人,住广东省大浦县X镇街道居委文明路

委托代理人曾祥东,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新宁县X镇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长唐良兵

人民陪审员李卫群

人民陪审员蒋连格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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