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某开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马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长沙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略)凯通国际X楼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某开关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湖南某开关电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长沙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湖南某开关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某开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长沙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湖南某开关电器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长王强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