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某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宣,凤凰县德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X乡X村X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X乡X村X组。
原审被告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X镇X街居委会X组里仁巷X号。
上诉人彭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杨某、原审被告龙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宣,被上诉人李某、杨某、原审被告龙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漏列诉讼主体,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回给上诉人彭某。
审判长杨某福
代理审判员向美蓉
代理审判员曾丽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