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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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执字第33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杨某、王某、罗某、黄某:

关于杨某与王某、罗某、黄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某、罗某、黄某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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