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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又名唐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作兴,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成风,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建林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彭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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