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王某、刘某:
阳某申请执行王某、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0月9日根据本院作出的(2005)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