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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宜行初字第27号吴某乙不服宜章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乙,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现住宜章县X镇XXXX,系宜章县x,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吴某丙,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现住址同上,系原告吴某乙父亲。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某,湖南奋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章县林业局,住所地:宜章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宜章县X组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某丁,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宜章县林业局职工。

原告吴某乙与被告宜章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受理后,于2011年8月30日向被告宜章县林业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庭,于2011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原告吴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吴某丙、罗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谭某、唐某丁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并逐级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次批准延长审理期限6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宜章县林业局撤销了对原告吴某乙作出的宜林罚字(2011)第(1-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吴某乙以被告宜章县林业局已撤销对其作出的宜林罚(2011)第(1-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宜章县林业局撤销了对原告吴某乙作出的宜林罚字(2011)第(1-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吴某乙以被告宜章县林业局已撤销对其作出的宜林罚字(2011)第(1-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乙撤回对被告宜章县林业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某乙负担。

审判长李建文

审判员李大红

人民陪审员黄振球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肖毅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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