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蒋某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原告陈某在建设银行账号为(略)的存款,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原告陈某在建设银行账号为(略)的存款71000元,冻结期间不能擅自存取。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全中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陈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