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安定广场XX号楼XX单元XX层XX室。注册号x。
法定代表人介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区X街道办辛家庙中村XX号。注册号x。
负责人闫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古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4215.7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我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龚四华
执行员李国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窦婵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