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裴某甲诉被告周某某、裴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原告裴某甲,男,1980年9月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被告周某某,男,1963年8月生,汉族,住(略)。

被告裴某乙,男,1965年3月生,汉族,住(略)。

原告裴某甲诉被告周某某、裴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某甲,被告周某某、裴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周某某由被告裴某乙担保,于2009年4月23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当时被告周某某写有欠条,言明用1个月,此款逾期后经多次追要,被告在2010年2月还款1万元,余款4万元经多次追要无果,为此现诉至法院。

被告周某某辩称,借钱5万元是事实,已还1万元,还欠4万元,借条是我签的字,钱是我侄子周某用的。

被告裴某乙辩称,周某想借钱,裴某甲不借给他,周某就找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借钱,我做个担保。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某某由被告裴某乙担保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有借据,事实清楚,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予保护。现原告持借据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裴某乙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裴某甲借款4万元。

二、被告裴某乙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二审诉讼费8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中宝

二O一O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玲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