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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景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甘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X乡封家湾行政村X村。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某采油厂职工,现住(略)。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5年5月25日,被告因买房需要钱,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利率为2%,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杨某偿还原告景某借款本金5000元,并承担该款利息5000元,上述本息共计10000元,由杨某于2012年4月21日前付5000元,剩余5000元于2012年5月21日前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景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泉意

审判员曹生春

人民陪审员刘海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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