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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与被执行人衡东县X镇某某采石场、彭某、稂某、康某甲、康某乙工伤赔偿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东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衡东县X镇某某采石场。

被执行人彭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稂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康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康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阳某与被执行人衡东县X镇某某采石场、彭某、稂某、康某甲、康某乙工伤赔偿争议纠纷一案,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3日作出(2012)东劳人仲字第X号裁决。申请人于201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某乙提出异议认为,本人没有收到仲裁裁决书,也从未参加或知晓仲裁程序,要求法院予以驳回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经审查,被执行人康某乙签收(2012)东劳人仲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为2012年6月18日,现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申请人阳某申请的(2012)东劳人仲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不应当立案执行,现予以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衡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东劳人仲字第X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谭发生

执行员唐某平

执行员李翔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丁岳鹏

校对责任人:谭发生打印责任人:丁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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