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某书,湖南清园(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曾用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洪建军,中方县法律援助中心(略)。
上诉人杨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杨某乙合伙纠纷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2010年4月15日作出的(2009)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0年6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海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艳红、代理审判员何志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甲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合伙纠纷,杨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上诉人杨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海雄
审判员李艳红
代理审判员何志良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