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江苏省丰县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焦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略)村X村西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某与被执行人焦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焦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宫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江平
执行员王昆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