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组,XX教师.
被申请人XX,女,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武功县X组,XX教师.
本院在执行XXX申请执行XX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0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XX
二0一二年X月XX日
书记员晁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