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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县供销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凤泉区大块供销合作社借款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县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社干部。

委托代理人陈波,江苏天之权(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乡市凤泉区大块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志浩,河南宇华大众(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新乡县供销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凤泉区大块供销合作社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乡县供销合作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范建军

审判员沈志勇

代理审判员黄某锋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李某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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